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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检测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浏览次数:5276

检测项目:
    环境电磁辐射检测
    1、广播电视发射系统,如电视发射塔、广播转播台站;
    2、无线通信发射系统,如手机基站,雷达系统;
    3、高压送变电系统,如高压线、变电站、机房;
    4、电气化铁道,如磁悬浮列车;
    5、工业、科学、医疗用电磁能设施,如高频冶炼炉、应用微波和X射线等医疗设备;
    6、其他电磁辐射体;
    7、电离辐射;
检测标准:
    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9175-19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GB/T 12720-1991《工频电场测量》;
    HJ/T 24-1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
分级标准
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下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为二级
1、一级标准
    为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在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一级标准”的要求。
     2、二级标准
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对人体可带来的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机关、工厂、商店和影剧院等;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取措施,或限制辐射时间。
3、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

波长
单位
容许场强
一级(安全区)
二级(中间区)
长、中、短波(100KHz-30MHz)
V/m
<10
<25
超短波(30MHz-300MHz)
V/m
<5
<12
微波(>300 MHz)
uW/cm2
<10
<40
混合
V/m
按主要波段场强;若各波段场分散,则按复合场强加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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